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658号
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对原告***恒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云扬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鄂2825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鄂2825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中“9009493元”更正为“909493元”。
审判员 李覃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