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2826财保27号
申请人:恩施市兴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六角亭街道松树坪还建小区8栋2单元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9UC9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云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国际服装城22栋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5101042。
法定代表人:官志琼,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恩施市兴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云扬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300000元(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供的信息为准)。申请人恩施市兴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恩施市兴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云扬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资金300000元(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供的信息为准),冻结期限为2021年10月27日至2022年10月26日。
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恩施市兴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光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