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2826财保27号之一
申请人:恩施市兴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六角亭街道松树坪还建小区8栋2单元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9UC9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云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国际服装城22栋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5101042。
法定代表人:官志琼,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恩施市兴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云扬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鄂2826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云扬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资金300000元。恩施市兴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云扬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云扬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资金300000元(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供的信息为准)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光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