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1003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雨策智能温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龙吉路16号恒大名都小区9-2-1101(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川荆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廊坊市雨策智能温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1003民初12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578100元【其中安装费570000元,执行费810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冻结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