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腾龙时代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腾龙时代建设有限公司、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5执214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腾龙时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75835655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组织机构代码17838283-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青龙村公司副总,住武汉市江夏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腾龙时代建设有限公司与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0月24日权利人湖北腾龙时代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5367元及利息14993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92元、执行费155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00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