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执恢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腾龙时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与珞狮路交汇处南国雄楚广场A4幢16层1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758356552。
法定代表人:黄明。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西黄村,组织机构代码17838283-5。
法定代表人:夏汉桥。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腾龙时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与孔为芳名下有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盐坊里166号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武汉市江夏不动产权第0054816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与孔为芳名下共有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盐坊里166号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武汉市江夏不动产权第0054816号)。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房屋的期限为叁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程凯
书记员 李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