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征远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391民初1018号 原告:洛阳征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李家村1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5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湖北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随州市世纪外滩33号楼1单元1层1-102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州市曾都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征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开庭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征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征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