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6民初2446号
原告:重庆纵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A7BG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凯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3号(怡江新城)2幢1**0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30973767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生于1991年9月22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
第三人:***,男,生于1971年7月15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
原告重庆纵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凯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纵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纵达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湖北凯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纵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计682元,由重庆纵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