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凯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凯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1民初742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3月23日,汉族,湖北省鹤峰县人,住鹤峰县。 被告:湖北凯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3号(怡江新城)2幢1**0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30973767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凯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