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6民初2170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11月10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湖北凯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3号(怡江新城)2幢1单元0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309737676A。
法定代表人:王剑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风,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云,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凯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陈桥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