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2民初652号
原告:**1,男,生于1958年3月2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2,男,生于1966年11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办事处教场社区***安置小区(华盛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526258891。
法定代表人:王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利川市沙溪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利川市沙溪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2011469787M。
法定代表人:**,乡长。
原告**1、**2诉被告湖北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利川市沙溪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6日立案。原告**1、**2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1、**2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 嵩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