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湖北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2民初2867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11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原告:***,男,生于1958年3月2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办事处教场社区二组木梳山安置小区(华盛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526258891。 法定代表人:王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利川市沙溪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利川市沙溪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2011469787M。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利川市沙溪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3月28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