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2民初2867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11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原告:***,男,生于1958年3月2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办事处教场社区二组木梳山安置小区(华盛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526258891。
法定代表人:王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利川市沙溪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利川市沙溪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2011469787M。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利川市沙溪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3月28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