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执异35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湖北东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仁和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教场社区二组。
法定代表人王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利川)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解放西路96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湖北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利川)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借贷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湖北东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对本院提取因利川宾馆被收回,利川市龙船调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补偿给湖北东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补偿款1897509.17元的执行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湖北东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湖北东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东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