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503民初3046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宜昌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省某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宜昌市伍家岗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某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