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6128号
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晟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6766068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合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建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7154773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42282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君晟公司与被告合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2022年9月7日,原告君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君晟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912元,减半收取4456元,由原告君晟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邱 旺
书记员(兼) 邱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