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4363号
原告:湖北君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97号三峡企业总部基地3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67660680L。
法定代表人:鄢华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锋,男,生于1976年6月1日,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蔡甸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恩施市金龙大道盛和景园写字楼第18、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884556006。
法定代表人:王鹏。
原告湖北君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兴才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魏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