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4360号
原告:湖北君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97号三峡企业总部基地3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67660680L。
法定代表人:鄢华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峰,男,生于1976年6月1日,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71547739B。
法定代表人:刘传建。
原告湖北君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建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湖北君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君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忠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欢欢
书记员(兼) 王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