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6129号
原告:湖北君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16号,现地址宜昌市发展大道97号三峡企业总部基地3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67660680L。
法定代表人:鄢华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峰,男,生于1976年6月1日,汉族,户籍地武汉市蔡甸区。系公司职工。
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龙大道盛和景园写字楼第18、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884556006。
法定代表人:王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铸,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叶羽仪,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湖北君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托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君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君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君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163.00元,由原告湖北君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 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周晓兰
书记员(兼) 周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