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财保163号
申请人:***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721号。
法定代表人:王璐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HH697T。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云,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俊波,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建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光谷金融港2期B4栋6-7层。
法定代表人:李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39107869Q。
被申请人:湖北建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北段云波社区云南映象主题文化小区城市公园广场(K地块)6幢4层401、402号。
负责人:贾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NW00H2K。
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建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湖北建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名下价值102099.4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建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名下价值102099.4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素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