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定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223民初215号
原告:定日县珠穆朗玛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定日县。
法定代表人:**晋美,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定日县珠穆朗玛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定日县珠穆朗玛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定日县珠穆朗玛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巴桑普尺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米 玛
书 记 员 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