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日县珠穆朗玛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定日县珠穆朗玛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定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223民初339号 原告:定日县珠穆朗玛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日县协格尔镇珠峰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定日县珠穆朗玛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日城投公司)与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日城投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日城投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35元,减半收取计6,767.5元,由原告定日城投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扎 西  卓 嘎 人民陪审员       拉巴 人民陪审员     ***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