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恒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202财保35号 申请人:吉林恒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吉林恒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以710,000元为限)。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以710,000元为限),其中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本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