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3民终13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工业园1幢(十里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家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献,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冬生,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3月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盐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莉,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22)鄂1381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海运
审 判 员 吕丹丹
审 判 员 尚晓雯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 盼
书 记 员 石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