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6644之一号
原告:武汉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二期)03幢11层1号房-12。
法定代表人:罗润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池,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十里工业园1幢(十里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家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武汉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武汉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0元由原告武汉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向昱璇
书 记 员  李先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