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6644号
原告:武汉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二期)03幢11层1号房-12。
法定代表人:罗润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池,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一般授权。
被告: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十里工业园1幢(十里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家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武汉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事实复杂且不易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向昱璇
书 记 员 李先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