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4089号
原告:成都兴天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工业大道西段99号8栋1层99号。
法定代表人:汪晓燕,总经理。
被告: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工业园1幢(十里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家明,职务信息不详。
原告成都兴天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成都兴天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兴天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兴天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7元(已减半收取),由成都兴天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晓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曾念唯
书 记 员 张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