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民终16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工业园1幢(十里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家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冬生,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20层。
负责人:周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容,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西陵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65号3E商务大厦1201室B区。
负责人:谭登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翔,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西陵营销服务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2)鄂050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2)鄂050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广水市新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苗劲松
审判员  黄孝平
审判员  王明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