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5民初1741号
原告:***,男,1979年3月9日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恩施州博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龙大道商会大厦B栋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77011314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恩施州博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