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执费364号之一
被执行人: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枫桥镇天洋路**,组织机构代码:74703048-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诸暨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枫桥镇天洋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3843-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天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化农村,组织机构代码:79763872-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女,1976年3月5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洋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50939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森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枫桥镇枫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9763839-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道***28号,组织机构代码:75399982-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5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住诸暨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绍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浙江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天洋实业有限公司、***、***、铜陵天洋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森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缴纳案件诉讼费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6执费3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