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81执1076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高湖路76号1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道***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XX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大**开元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东方神州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珍珠产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浙XX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方神州珠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3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审理费296800元,被执行人浙XX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方神州珠宝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浙XX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诸暨市***道快速路以西,华海集团厂区西侧的房地产拍卖处置,拍卖得款1558万元。因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债权转让,债权受让方至今未向本院主张权利,且被执行人浙XX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人案件,执行款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已留成。
另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已破产重整,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被执行人的查封财产均已抵押,暂时无法处置。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681执107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