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21民初4978号
原告:***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065610344F,住德清县新市镇韶洋新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友谊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53999824K,住浙江省诸暨市***道***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友谊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友谊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友谊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71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59元,由原告***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