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81民初16432号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889号副楼1-3,5层。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洁丽雅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道***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洁丽雅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汉川洁丽雅家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南外街毛家堤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丽雅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路8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直辖行政单位阿拉尔市。
被告:***,女,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上述九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浙江友谊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道***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浙江洁丽雅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洁丽雅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友谊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北汉川洁丽雅家纺有限责任公司、***丽雅家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273元,减半收取计126636.5元,由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