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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某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85执31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解放中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73号21F-A(2101)、21F-G(2107),组织机构代码:76823737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道***28号,组织机构代码:75399982-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道***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4623353-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浙江***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浙江***电缆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浙江***电缆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61097.74元、支付相应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浙江***电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浙江***电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浙江***电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浙江***电缆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诸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浙江**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浙江***电缆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电缆有限公司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78号的房产和被执行人***、***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金鸡山路12号蓝铂公寓010803号的房产,并到上述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上述房产在诸暨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9)浙0681执5007号案件中作为抵押物,诸暨市人民法院系首轮查封法院和财产所在地法院,本院已发送参与分配函。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浙江***电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浙江***电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浙江***电缆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通过回告书的形式,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85执31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