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通化众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吉0822民初55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通化县。 法定代表人:孔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男,1987年12月4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系公司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