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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2民初7231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MA6XJX722C,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街道办事处烽火社区烽火五现场14栋2单元408。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666506564,住所地泰安肥城市边家院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同时反诉原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0940减半收取5470元,由原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5470元退还原告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反诉原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65元退还反诉原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