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026民初705号
原告:文安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安县文安兴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文安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文安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619.68元,由原告文安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陈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