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1执恢235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葛庆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丛铭,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航天丝路(黑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李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海,男,生产部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航天丝路(黑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对位于绥芬河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规划十一街北、规划九路东,中俄云仓物流仓储配送中心项目门卫、泵房,91幢101,102,103,-101户、分捡车间B,90幢101户,绥芬河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进行价值评估,黑龙江天之骄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房地产评估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位于绥芬河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规划十一街北、规划九路东,中俄云仓物流仓储配送中心项目门卫、泵房,91幢101,102,103,-101户、分捡车间B,90幢101户,绥芬河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长寿
审判员  李书文
审判员  刘淑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