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嘉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嘉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依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黑0123民初1422号 原告:黑龙江嘉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桦南县**广场12号楼东数5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22758662198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光明家园C栋4**4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依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依兰县达连河镇牡丹江路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123734619961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1966年8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319********),汉族,该单位职工,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原告黑龙江嘉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圣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依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开发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嘉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364,081.06元及鉴定费23,000元,共计1,387,081.0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11月,原告在被告处承包了哈尔滨化工产业园中10KV园区线工程,主要工程量为18米电杆55基,JKLGYJ-240架空绝缘导线6930米,JKLGYJ-120架空绝缘导线11730米,10千伏电缆单芯YJV-400*1为1200米,顶管120米,10千伏出现间隔1套(包括配置保护、监控、计量集成装置、母线、五防装置),真空断路器3台,隔离开关1组,电缆试验,线路拆除等。该项目于2020年12月30日竣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已实际使用,工程价款经第三方黑龙江墨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结算估价为1,966,239.06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支付工程款,依法诉至法院。 开发区辩称,嘉圣公司委托第三方结算价格为1,966,239.06元,结算价格过高,最后价格应由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审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因哈尔滨化工产业园区开发用电需要,开发区与嘉圣公司口头约定,***公司负责哈尔滨化工产业园中10KV园区线工程,双方约定***公司先行施工,施工后双方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价格。工程于2020年12月30日竣工,开发区验收合格并出具工程验收确认单,嘉圣公司委托第三方黑龙江墨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投标总价结算,结算价格为1,966,239.06元,开发区认为该结算价格过高。2023年3月9日,嘉圣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投标总价结算,经黑龙江省汇龙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评定,案涉哈尔滨化工产业园中10KV园区线工程的工程造价为1,364,081.06元,嘉圣公司支付此次评估费用23,000元。 上述事实,有嘉圣公司举示法庭工程验收确认单复印件一份、竣工结算投标总价报告书一份、黑龙江省汇龙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普通增值税发票、试验报告、鉴定材料补充函的回复、鉴定费发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应按期限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嘉圣公司依照开发区的要求完成了案涉工程的施工,开发区经验收合格后已将案涉工程投入使用,开发区应按照嘉圣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给付工程款,***公司申请,本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黑龙江省汇龙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经对送鉴材料及现场听证、现场勘验,于2023年8月7日出具编号为***鉴字(2023)11号鉴定意见书,于2023年10月6日出具鉴定材料补充函的回复,确定案涉哈尔滨化工产业园中10KV园区线工程的工程造价为1,364,081.06元,开发区对该工程造价金额亦无异议,故对嘉圣公司主张开发区支付工程款1,364,081.06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黑龙江依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黑龙江嘉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64,081.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1.86元及鉴定费23,000元,由黑龙江依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