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822民初811号
原告:***,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告:**,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1-3层)。
被告:黑龙江嘉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1-3层)。
***与**、黑龙江嘉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