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北斗星消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北斗星消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桂0202行审300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审批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柳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案件审理科科长。 被执行人柳州市北斗星消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雅儒路204号2、3楼。注册号:450205200008509(1-1) 法定代表人周咏羲。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处决字[2013]第1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明:被执行人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5609.30元(其中单位应缴11149.20元,个人应缴4460.10元)和基本医疗保险费6253.80元(其中单位应缴4937.10元,个人应缴1316.70元)。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时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社处决字[2013]第1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下列行政处理: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为员工**缴纳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5609.30元(其中单位应缴11149.20元,个人应缴4460.10元)和基本医疗保险费6253.80元(其中单位应缴4937.10元,个人应缴1316.70元)。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已于2013年12月27日送达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规定的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社催告字[2014]第15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该催告书于2014年4月1日送达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处决字[2013]第1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时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据此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审批及告知等程序,其行政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柳人社处决字[2013]第1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