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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平顶山市双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宝执字第274-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双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4年7月12日和2014年7月13日分别向二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双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后二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双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或妻子***在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予以冻结或划拨(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