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15民初1924号
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二街基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权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未到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
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
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货款114336.88元,并支付以欠付款项114336.8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1日起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4倍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二、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原告与被告就被告向原告购买电力电缆等产品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应被告要求履行供货义务,原告共向被告供应了价值285841.48元的产品。2022年11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2022年昆明某有限公司对账单》,被告确认共向原告采购了价值285841.48元的产品,但仅向原告支付货款171504.6元,仍欠付原告货款114336.88元,该欠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实际支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产品购销合同》《2022年昆明某有限公司对账单》,欲证明双方买卖的事实和对账的金额双方是认可的,并且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确定;二、云南农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欲证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171504.6元;三、云南增值税发票,欲证明原告已向被告足额开具285841.4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委托代理合同》,云南农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发票,欲证明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汇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支出律师费6000元。
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未到庭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应当承担消极答辩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认为,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证据构成要件、证据来源、与案件关联度等因素,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至于能否实现原告的证明目的,将在说理部分予以说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就被告向原告购买电力电缆等产品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于2021年9月10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电力电缆产品,合同价款合计285841.48元(合同上抹零为285841元)。2022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2022年昆明某有限公司对账单》,被告确认共向原告采购价值285841.48元的货物,已向原告支付货款171504.6元,至对账单签订之日尚欠付原告货款114336.88元。《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约定:款项支付不及时或货物交货日期不及时引发的问题和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甲乙双方承诺日期如超过期限,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守约方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保全费、保函承担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由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欠付货款,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2022年昆明某有限公司对账单》,可以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货物(电力电缆产品),完成了货物的交付,被告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4336.88元。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相应的答辩权利。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114336.8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和律师费,因双方在《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中有明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资金占用费的起算时间,本院酌情确定从原、被告签订《2022年昆明某有限公司对账单》的时间(2022年11月30日)之次日2022年12月1日开始计算;律师费6000元没有超过行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货款114336.88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14336.88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LPR)4倍计算。
二、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
三、驳回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法官联系电话XXX0)。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