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民特141号
申请人:济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济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申请人济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济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济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