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502民初1092号
原告:***,男,199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某昌润莲城瑞和园10号楼1103室。
被告:王某乙,男,199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王某乙、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