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民终3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济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4)鲁0104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济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院诉讼费缴费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济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