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5民初2944号
原告:潍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原告潍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潍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3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