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民终8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王打卦乡张序班村46号。
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王杲铺镇徐官屯村62号。
原审被告:***,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李家户乡李家户村801号。
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夏庄镇第七村56号。
原审被告:济南诚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黄屯小区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诚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402民初5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交费期限,并告知其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