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周村德生土产杂品商店、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06财保186号 申请人:周村德生土产杂品商店。 被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村德生土产杂品商店与被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村德生土产杂品商店于2024年3月15日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500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5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周村德生土产杂品商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