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执保26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恒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岔河村。
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谷振兴,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泰安市恒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谷振兴名下银行存款129000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0)鲁0902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市恒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谷振兴名下银行存款129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德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