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恒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民初29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5月1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4月22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泰安市恒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傅维盛,男,汉族,1978年4月22日出生,住泰山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泰安市恒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傅维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鲁0902财保16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安市恒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傅维盛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逯元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文